2014年12月9日星期二

殺雞取卵網上音樂商業模式

容志偉

2014年12月9日 信報 經管錦言 B15版

今時今日,是否仍然有很多人願意真金白銀去購買一首好的音樂呢?筆者相信大部分有聽過香港電視劇集《選戰》的插曲《I'll be there》的讀者,都會被這首歌曲感動,也肯定這首歌曲是近年難得一見的出色音樂作品。

自上月底在香港電視劇集《選戰》時首次播出了這首歌曲後,I'll be there便一直雄據蘋果iTunes音樂購買榜的第一位。從這例子看來,只要是好的音樂,無論是以實體或數碼形式出版,很多人仍然願付費購買。音樂人也可以有足夠收入繼續創作和演繹好的音樂。然而,這種能夠同時讓音樂人有足夠收入,而消費者又願意接受的商業模式,可能會被另一種商業模式所取代。

可能不少讀者都有用Spotify、Pandora、KK Box等串流音樂服務供應商來聽音樂。當中又有多少位讀者曾經付費呢?以Spotify為例,用戶可以選擇免費版本或付費版本。如果用戶是在電腦或平版電腦來聽音樂,免費版本跟付費版本唯一分別是有廣告(如在手機使用免費版本,則只可以在歌手選單和歌曲選單中隨機播放)。最重要的是免費版本和付費版本都是完整的歌曲和音質最高。

歌手網上下架爆爭議

同時,付費版本是以月費任聽的形式來付費。即聽愈多歌曲,每一首歌曲的個別費用便會愈低。而串流音樂服務供應商又會以供應商總收入的某個百分比(如Spotify的70﹪),以歌曲播放次數除以供應商總播放次數的比例,分給各出版商。而各出版商會再將得到的收入分給音樂人。這種商業模式是否合理和公平呢?著名歌手Taylor Swift便於上月公開否定,更將她所有的歌曲在Spotify下架。事後Spotify的管理層和其他個別人士也公開作出反擊。但筆者認為所有反擊的理據都不合理。

首先,Spotify認為這種商業模式是合理,因為他們能提供版權費給音樂人,而這些版權費更是Spotify收入的70%,達到20億元。相比免費任看的Youtube和盜版,已經是一個很合理的商業模式。任何一個產品和服務,都有其基本價值。音樂的價值必不是零。以這種商業模式收費,其實是讓用家定價。即使用家願意付出合理價錢,但在可以選擇下,也希望所有產品和服務的價錢愈低愈好,甚至免費。很多音樂人都在網上貼出Spotify給他們的支票,即使播放率很高,所收到的版稅仍是很少,因為Spotify廣告費的收入很少,只靠付費用戶的費用作收入,所以可以分到的也不多。這間接貶低了音樂和音樂人的價值。明明要付出更多才合理,卻說已付出70﹪的收入所以已經合理。是否比魔鬼好的便是天使呢?

另一個Spotify認為這種商業模式是合理的原因是如果沒有免費版本,會更少人願意付費,因為用家在使用免費版本後,便可能不想使用時有廣告。但這個正正是這種商業模式不合理的核心原因。正如前文所說,免費版本和付費版本都能提夠完整的歌曲和質素最高的音質,即是已經滿足了用家的最重要的需要。那麼,還有什麼可以導致大部分的一般用家轉為付費用戶呢?

更重要的問題是免費版本會讓用家慢慢認為音樂是免費的,更會覺得以歌曲為單位來付費的商業模式不合理,從而不再為任何音樂付費。還有的是一些使用盜版音樂的用家,由於始終是非法,使用時很可能會覺得不太好,因此仍有足夠動機讓他們轉成付費用家。但在串流音樂商業模式下,這批用家是合法地免費使用,最後一個基於良心的動機也沒有了。而這批用家永遠都不會轉成付費用家。新的商業模式不能提供應有和合理收入,舊的商業模式又被新的商業模式所取代,劣幣驅逐良幣。結果是音樂人無法生存,殺雞取卵。

此外,一些意見說這正正是互聯網的威力,音樂人要改變心態去面對,正如其他行業一樣。音樂行業其實已經由售賣實體CD的商業模式成功轉為售賣數碼音樂的商業模式。這不存在適應與否的問題,而是串流音樂商業模式並不是跟其他行業的互聯網新商業模式一樣。串流音樂商業模式讓用家可以以更低價錢,甚至免費享受音樂,但卻淘汰了真正提供產品的音樂人,而中間人(即出版商)卻沒有被淘汰。淘汰了音樂人,這個行業還可以存在嗎?還可以有好的音樂嗎?因此,這並不是適應互聯網與否的問題,而是串流音樂商業模式根本性錯誤的問題。是否有方法去改變?或許讓用家知道「支持串流音樂商業模式,將來很可能便沒有好音樂」是其中一個的好辦法。然而,由貝多芬,莫扎特到現在,音樂人的路從來都不是容易的。

Sometimes it is life, no matter how hard you try

It's solely making you cry

But I have faith in you that you will shine

節錄自《I'll be there》歌詞